2021年1月20日至22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下称:区安监分局)对普利司通(惠州)合成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未根据厂商提供的服务手册每2年更新机封;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表盘进水;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内物料聚合,无现场液位指示;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现场阀位指示损坏;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损坏;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区安监分局依法对普利司通(惠州)合成橡胶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安监立〔2021〕01号,调查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普利司通(惠州)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下称:普利司通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72
经营范围: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丁苯橡胶的制造和产品国内外市场销售);回收丁二烯充装。
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粤惠危化使字〔2020〕00001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
2021年1月27日,区安监分局对普利司通公司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未根据厂商提供的服务手册每2年更新机封;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表盘进水;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内物料聚合,无现场液位指示;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现场阀位指示损坏;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损坏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详细情况如下:
1.普利司通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72的《营业执照》,证明普利司通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普利司通企业来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明普利司通公司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
3.普利司通企业来提供的《关于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中川圭二的《劳动合同》以及中川圭二本人提供的《护照》,证明中川圭二为普利司通公司总经理和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4.普利司通公司提供的梅跃、郑齐、胡品华的《劳动合同》、《普利司通公司组织架构图》以及他们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梅跃为普利司通公司生产部设备保全课课长、郑齐为普利司通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室部长、胡品华为普利司通公司生产部设备保全课职员的事实。
5.编号为(惠湾)应急现记〔2021〕W-13号的《现场检查记录》、编号为(惠湾)应急责改〔2021〕W-10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案件调查人员对中川圭二等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普利司通公司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表盘进水,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内物料聚合、无现场液位指示,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现场阀位指示损坏,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损坏,即安全设备未正常运作的事实。
6.编号为(惠湾)应急现记〔2021〕W-13号的《现场检查记录》、编号为(惠湾)应急责改〔2021〕W-10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案件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经普利司通公司盖章确认的《需要出示的材料清单》,以及普利司通公司提供的《2020年间、中计设备机械保全计划》《厂商服务手册》,证明普利司通公司未按要求每2年更新一次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的机封,即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
7.案件调查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普利司通公司提供的《300# BSRC机械设备履历表》《400单元点检记录表》,经普利司通公司盖章确认的《需要出示的材料清单》,证明普利司通公司未对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即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的事实。
8.经普利司通公司盖章确认的《需要出示的材料清单》,证明普利司通公司未能提供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和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的定期检测记录,即未对安全设备做定期检测,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的事实。
9.编号为(惠湾)应急复查〔2021〕W-15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普利司通公司按期完成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未根据厂商提供的服务手册每2年更新机封;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表盘进水;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内物料聚合,无现场液位指示;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现场阀位指示损坏;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损坏等问题的整改。
鉴于普利司通公司存在以上隐患问题,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区安监分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惠湾)应急责改〔2021〕W-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21年2月27日完成整改。
2021年3月5日,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普利司通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并下发编号为(惠湾)应急复查〔2021〕W-15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复查该公司已修订《设备保全管理》规定,制定2021年机械保全计划,完善反应釜机封内漏作业标准书、反应釜机封维修履历、反应釜维修故障信息卡等记录;反应釜A6302、6307机封已更换,并在设备厂家的指导下进行反应釜机封油泄漏缘由分析,出具《反应釜机封密封油泄漏维修报告》;400单元四楼现场表盘进水的温度计已更换;已维修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现场液位指示正常;400单元2层现场阀位指示损坏的气动切断阀已更换;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损坏的转子流量计已更换。
综上所述,普利司通公司未对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的机封以及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未对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和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进行定期检测,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未保证以上安全设备正常运作的违法事实成立,存在的隐患问题已按期改正,未发现有构成犯罪的情况。
普利司通公司普利司通公司未对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的机封以及400单元四楼现场温度计、400单元V-6407磁翻板液位计、400单元2层一台气动切断阀、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未对300单元设备A6301、A6302、A6303、A6304、A6305、A6306、A6307、A6308、A6309、A6310和400单元现场FG428等多台转子流量计进行定期检测,并作好记录;未保证以上安全设备正常运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9“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普利司通公司的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