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邢台市整理了3起典型案例,涉及煮黑厂违法排污案、镀锌厂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4年3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对广宗县冯家寨镇侯家寨村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位于广宗县冯家寨镇侯家寨村西北方向空闲院落内新建1条煮黑生产线,厂区西侧有疑似废水排放痕迹。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广宗县公安局对该厂进行联合检查。经查,该厂占地200平方米左右,建设1条煮黑生产线个漏桶,该企业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文件。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在车间生产线西南侧有一条排水沟,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向院墙外西侧的土坑内,土坑直径约2米,坑内废水呈褐色。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固定证据,同时委托邢台市广宗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煮黑厂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经邢台市广宗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广环测字[2024]第1号)显示,该厂土坑内水样检测结果为:锌离子66.94mg/L。按照《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表1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Ⅴ类水,锌标准为2mg/L,锌含量超过标准33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实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已经依法将该案件刑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受案并立案调查。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精准锁定违法证据,突击检查控制现场,与公安部门工作合力。高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2024年5月1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冯家寨镇田家庄村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位于田家庄村一家住户内有一家镀锌厂,厂区西侧建有一个厂房,现场建有1个镀锌槽,长3米,宽0.8米,深0.9米,镀锌槽材质为塑料,用于零件镀锌。厂房内建有一条镀锌生产线个塑料桶,用PH值试纸检验测试发现有2个桶内液体呈中性,3个桶内液体呈酸性,经了解,该厂将生产废水利用15公斤的塑料桶将生产废水倾倒至距离厂区西侧100米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取证,并委托邢台市广宗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倾倒生产废水的塑料桶内的液体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委托邢台康达建筑工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厂倾倒生产废水位置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经邢台市广宗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广环测字[2024]第7号)显示,该厂3个呈酸性塑料桶内水样检测结果为:PH值强酸,超出测量范围,锌1.88X10⁴mg/L,按照《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表1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Ⅴ类水,锌标准为2mg/L。邢台康达建筑工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土壤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田家庄村西土坑东岸0号(正常土壤)、锌80mg/kg;田家庄村西土坑东岸1号(倾倒处土壤)锌976mg/kg;根据检测结果为该厂倾倒生产废水的位置污染数值明显高于背景值0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实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倾倒和排放含锌的酸性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已将该案件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调查。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精准锁定违法证据,突击检查控制现场,与公安部门工作合力。高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2023年5月10日,我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分局区执法人员对河北中顺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基杭萧钢结构生产项目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调阅该公司2023年1季度自行检验测试报告,并与厂区的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委托进行自行监测的河北启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3年3月25日(自行检验测试报告标注现场采样、检测时间)未到现场进行采样、检测,2023年3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BQH自行检测2023第0237号。
河北启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未经检验测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已申请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定书,此案将移交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比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验测试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验测试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