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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出产许可证细则(一)

时间:2024-05-21 19:02 文章: 技术文章
 

  为了做好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出产许可证发证作业,依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办理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作业的功能,依据国务院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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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部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从属联络怎么,都必须获得出产许可证才具有出产该产品的资历。任何企业不可以出产和出售无出产许可证的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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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依据《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规则,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的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为:用于盛装GB12268《风险货品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乡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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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风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分批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第一批施行出产许可证的规模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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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质量标准分为I、II、III级。获得I级出产许可证的公司可以出产I、II、III级产品,获得II级出产许可证的公司可以出产II、III级产品,获得III级出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出产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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